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13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江、邱建、牟文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