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于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前收到的《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进行了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该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意见
1、经审阅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从业资格和其曾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本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邱建、傅江、牟文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