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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2

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7号)批复,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硅宝科技”、“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60,258,249股,发行价格为13.9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9,999,991.06元,扣除发行费用8,717,224.7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31,282,766.30元。

2021年2月25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硅宝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1)第0016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万元)资金用途
1成都硅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51050148850800004386520,000,000.0010万吨/年高端密封胶智能制造项目
2成都硅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811100101320073506880,000,000.00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扩建项目
3成都硅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4402239019100108522231,282,766.30补充流动资金
4合计----831,282,766.3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见上表)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0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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