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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柴A: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公告编号:2021-026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修订内容,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共九个制度的议案。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内容修订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内容
1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4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内容修订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内容
1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3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5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容修订后《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容
1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公司现任监事;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 (七)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内控治理建设,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协调保证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确保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九)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十)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十一)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字;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协助董事会筹划并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案; (七)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参与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配合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报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确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负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并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统一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网上申报;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买卖本公司股份相关规定, (十一)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十二)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新增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4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下列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深交所自
收到公司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
5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6新增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容修订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容
1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
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以上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新增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4新增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5新增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重要事项; (四)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6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删除
7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8新增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
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九条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9新增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披露义务。
10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容修订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容
1第一条 为加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4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5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6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序号

序号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内容修订后《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内容
1新增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布。

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序号

序号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容修订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容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新增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3新增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8、《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情况

序号原《内部审计制度》内容修订后《内部审计制度》内容
1第三条 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为内部审计部门。企业管理部依法对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属机构。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第四条 企业管理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管理工作。 负责人的任命需通知董事会备案。删除
3将制度中“企业管理部”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审计部”。详见制度全文
4新增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修订情况详见同时刊登的制度文件。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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