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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12年2月9日,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聘期一年。该议案于2023年4月21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财务决算报告、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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