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授予日)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集问题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由183人调整为181人。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1日,以 18.8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96.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