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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进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资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供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 产权关系明确;

(五)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管理部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后提出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或规定:

(一)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五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保证的期间;

(五) 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必须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合同订立前财务管理部应当落实反担保措施,董事会办公室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单位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无需登记即可生效的担保合同是否登记,由财务管理部请示董事长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担保管理机构

(一)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分级授权和条线管

理的原则,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被担保对象担保申请的受理、资信调查、担保风险等事项均由各部门负责初审与管理,并形成正式材料上报财务管理部复审。公司直接受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查与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和对外担保额度的总量监控。

(二)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文件的法律审查、核查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通报监事会和董事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必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施追偿。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并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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