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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吴家莹先生、朱晓峰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吴家莹先生、朱晓峰先生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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