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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关联交易事项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进行了初步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银行政策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具公允性,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对《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银行政策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具公允性,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对《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银行政策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具公允性,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的独立董事,就苏州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苏州银行聘请其为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苏州银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苏州银行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于《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范从来、刘晓春、兰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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