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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机构简称:日丰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炜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启明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①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②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①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②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①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保荐机构在每月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抽查银行转账单据等方式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①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②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③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①现场检查次数1次
②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③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③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①发表独立意见次数7次
②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①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②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③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①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②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③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①培训次数1次
②培训日期2021年4月20日
③培训的主要内容持续督导关注要点及资本市场金融工具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就景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③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④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⑤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⑥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强孟兆滨和李泳娟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③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④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⑤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东冯宇华及罗永文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股东郭士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王雪茜、尹建红、张海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不适用

(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冯宇华、罗永文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兆滨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冯就景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B、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及

(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冯宇华、罗永文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兆滨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冯就景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B、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及

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若控股股东冯就景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③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承诺: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和税后现金分红的50%。

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若控股股东冯就景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③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和税后现金分红的50%。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适用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也未对任何其他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促使、代表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下同)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2)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公司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若发生本人持有股权或享有权益的全资、控股、合营和/或联营企业(如有)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未来生产的产品或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本人将根据公司要求,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股权或权益,不适用

或促成公司收购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权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或促成公司收购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权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6、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适用
7、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作出以下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或其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其他纠纷,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不适用
8、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①未履行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如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违反股份锁定相关承诺,股东郭士尧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 ②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按照该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适用

③未履行股份回购及/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在上述情形下,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A、公司将未能履行该等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B、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③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货币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上述情形下,若本人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④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如本人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和郭士尧同意: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③未履行股份回购及/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在上述情形下,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A、公司将未能履行该等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B、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③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货币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上述情形下,若本人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④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如本人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和郭士尧同意: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因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龚启明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方便日后开展日丰股份持续督导工作而相应变更。
2、2020年度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袁炜龚启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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