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迪 | 联系电话:0755-2383529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0次(已销户)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 |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