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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 1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 2第四章 附则 ·················································································· 8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罢免该监事。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通讯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监事意见的合理方式。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时,如果监事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应当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果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监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时,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签字同意的监事一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五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和决议的形成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有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后,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应经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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