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彭颖红: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