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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目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1—2页

二、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3—5页

页共5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4〕549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锋龙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锋龙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锋龙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锋龙股份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锋龙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3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锋龙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页共5页

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我们认为,锋龙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锋龙股份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页共5页

项目本年度具体扣除情况上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小计179.57586.96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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