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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计划不进行利润分配。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7,040,170.40元,母公司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2,818,220.61元。2023年度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加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309,199,203.4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302,159,033.06 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69,128,005.6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46,309,785.08元。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46,309,785.08元。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考虑到公司2023年度未实现盈利,以及当前面临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

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2023年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用于日常经营满足内生式增长和外延式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回报的角度出发,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并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价值,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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