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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金融、证券、法律、管理等工作三年及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选聘和解聘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聘任或解聘。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签发聘任文件。董事会秘书一般聘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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