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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互联网投票系统。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六条 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2913”,投票简称为“奥士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对于累积投票制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七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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