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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

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六)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5、 预计出现净资产负值;

6、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签;

(五)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九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背景说明,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及承诺(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文书、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审批文件;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司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撤职、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的处罚由董事会提报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由董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处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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