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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参照《公司章程》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因监事的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三)项有关规定或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及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半数以上监事一致同意的,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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