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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要求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

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四)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五)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签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六)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董事会审议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

果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设置及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至(七)、(九)、(十)、(十一)、(十六)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各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提案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内容,且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通知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的,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在会议签到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二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董事会要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相关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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