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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应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路演;

(十)现场参观;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公司信息,接受媒体采访,但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股东参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须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通过的事项,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作为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的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把公司概况、产品介绍、信息披露、公司制度、股市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举行业绩说明会,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分析师等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资者和分析师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其了解业务及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本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和传真,认真接听、解答投资者所提出的问题。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可将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可举行路演,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建立与投资者直接沟通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正、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证券投资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批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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