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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公司2020年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0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深圳宇轩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和深圳宇轩其他股东李作华、张泽龙按各持股比例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即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550万元)。

2020年全年,公司实际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三、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做到了客观完整。我们同意通过该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后续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将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

六、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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