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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资产收购资金需求,对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需要,该预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具体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各业务环节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相关制度也得到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长期合作的审计机构,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及人员配置,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其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收购新桥磷矿、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公司拟通过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集团”)之控股子公司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持有的新桥磷矿、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此次资产转让是控股股东履行前期相关承诺的行为,主要标的资产新桥磷矿采矿权及附属资产、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已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转让价格以评估价值及评估基准日至协议签订期间新增资产账面价值为依据,转让价格公平合理,川恒集团及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美牧歌”)对标的资产相关业绩予以承诺并同意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同时提供切实可行的业绩补偿承诺实现方式,该项资产收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该资产收购事项,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21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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