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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章程原条款

章程原条款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2万股,于2017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2万股,于2017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9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177.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7,730.00万元,于2020年1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自2020年7月6日起进入转股期。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09.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1,715.0543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合剂、糖浆剂、酒剂、露剂、散剂、混悬剂、凝胶剂;中药前提取;蒸汽销售;进出口贸易;中药材销售。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合剂、糖浆剂、酒剂、露剂、散剂、混悬剂、凝胶剂;中药前提取;蒸汽销售;进出口贸易;中药材销售;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09.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1,709.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1,715.0543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需要公司回购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结合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当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当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将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通过以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20%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结合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当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当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将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通过以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20%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启动条件触发后,先以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或由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三天送达。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三天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同时也应在决议公告中对此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监督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监督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

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

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二、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和监督程

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二、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

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利润调整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很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利润调整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很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利润调整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很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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