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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则,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报告期内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单位包括: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武汉绿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绿康(平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绿安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福建绿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浦潭热能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置出)、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对外投资管理、担保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安全与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容,覆盖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主要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如下:

1、担保业务管理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合同签订、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事宜,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全面规范了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满足了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业务发展需要,缓解了子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压力,降低筹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公司通过建立相应的子公司管理流程制度及信息报送机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及风险管理,加强子公司合规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从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对子公司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子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相应部门。公司安排各职能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和管理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子公司做到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重大财务等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了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层及时掌握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4、财务管理

公司在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特点,制定了涵盖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库存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资金审批授权程序,规范投资、筹资和资金运营活动,有效防范资金活动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截止报告日,公司在进行银行借款时,通过关联方福建浦潭热能有限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并转回,因而与关联方发生了偶发性资金往来。该事项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此外,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贷款银行的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浦城恒鑫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浦城县中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并转回。

上述受托支付的资金周转符合公司客观经营需要,且相关受托支付资金已在较短时间内足额转回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转回公司后,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未出现逾期及违约的情况。公司与贷款银行及相关单位未发生纠纷。对此,公司将加强与关联方或外部单位资金往来的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融资行为。

5、信息披露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规范了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重要信息泄露、违规披露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信息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加强了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在投资公众中建立了良好的诚信度。

6、内部审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和治理效率的提高。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审计部汇报、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公司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并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以财务报告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迹象为衡量指标。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以经济损失为定量标准,具体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300万元(含)至600万元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为当出现以下事迹时,应考虑将相关内部控制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后进行具体认定:

(1) 公司缺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安全、环保;

(3)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四)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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