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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至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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