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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盛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2020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姓名2020年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的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盛毅114700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020年度,本人现场出席2次股东大会。

2020年度,本人参加11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在会议上本人认真审阅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2020年度,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2020年度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在2020年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免收自营商场/市场商户一个月租金及服务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免收符合条件的各自营商场/市场商户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的商铺租金及服务费(即

免租1个月)系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为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企业经营,切实保障商户、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本次免租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免租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同意公司免收各自营商场/市场商户一个月租金及服务费相关事宜的优惠安排。

2、在2020年3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王鸿女士的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王鸿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聘任王鸿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3、在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19年度关联交易、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以及对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所做出的重要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符。

(4)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未超出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交易额度,收费参照同类型平均水平,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总金额及其占公司收入比例均较小,没有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5)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查核,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且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少于预计金额,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项,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将续聘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完全具备承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7)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岗位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也充分反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展中的贡献。

(8)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0-2002)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2年4月,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以新都汽配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抵押最高额担保为18,11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取得的长期借款,同时由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合同金额为45,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2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余额为300万元,担保余额为30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0.05%;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0.06%。上述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事项以外,201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4、在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增加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增加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5、在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岳清金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

上,本人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54.84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6、在2020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调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0年6月9日均已实施完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前次经调整的回购价格,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再次进行调整,并同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本人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人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程良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6.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7.785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易盛兰女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2.0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元/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7、在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对调整股份回购上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

外担保等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上限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是公司为了履行回购金额的承诺,传递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同意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本人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人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田昆、杨彦杉和虞杨分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0.884万股、1.36万股和0.6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7.785元/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8、在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刘兵先生持有公司43.24%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先生为公司的关联人,公司关联人刘兵先生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经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独立董事

一致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独立意见:刘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3.24%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刘兵先生为公司关联人,本次刘兵对公司参股公司进展增资事项,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兵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刘云华女士和董事、总经理刘义先生之弟,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兵先生、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同时也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日常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认真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适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从公司业务发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财务审计等方面提出专业性建议和独立意见。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次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本人通过不断学习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和公司利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断提高自己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

询的情况。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推动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 盛毅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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