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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1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17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8年1月3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5、2018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6、2018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51万股,授予价格10.89元/股,授予日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2月12日。

7、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姬永超离职,公司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1,60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及10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59%。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9、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王明勇、江海平、麦越峰、覃炳位、谢纪辉离职,公司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21,660股拟进行回购注销。又因本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回购注销的股份数为314,220。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10、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回购注销的股份数为314,220。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本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规定的“以2017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值较2017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100%”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104名激励对象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4,220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若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因未达到当期解除限售条件而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4,220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89元/股。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2019年5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数量的40%)予以解锁,并将2017年度现金分红的40%分配给激励对象,剩余60%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尚未划入激励对象账户。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仍为10.8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作相应会计处理。

3、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量和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应支付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款为3,421,855.8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81,094,342股(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总股本)变更为180,780,122股。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64,425,00535.58-314,22064,110,78535.46
无限售条件股份116,669,33764.42116,669,33764.54
总股本181,094,342100.00-314,220180,780,122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最大限度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规定的“以2017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值较2017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100%”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行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若达不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限制行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14,220股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对上述两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行为表示同意。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规定的“以2017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值较2017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100%”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若达不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14,220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华锋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华锋股份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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