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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变更前次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系公司与重组交易对方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为应对客观环境变化而对原协议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前次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 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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