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对《关于变更前次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的议案》进行审核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因前次重组交易对方中的林程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林程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本次变更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系公司与重组交易对方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为应对客观环境变化而对原协议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基本精神,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 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