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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20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业务,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46,611,478.27元,加上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118,983,152.34元,减2020年已分配利润14,097,408.16元,2020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58,272,537.91元。

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鉴于2020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为负数,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留存资金用于公司发展需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 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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