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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园林: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地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科学、合理、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与规划、股东要求与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状况、当期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公司投资者科学、合理、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投资事项。

(三)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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