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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恩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总体要求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 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7

第六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章 总体要求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产品、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经营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业绩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见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方式、召开、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 期:

注:以上内容和格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可能不时进行修改、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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