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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审慎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3年6月16日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场前,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

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的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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