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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充分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努力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规划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在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四、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2)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资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存在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四)公司在2024年-2026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2024年-2026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

(二)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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