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15-114
2015 年 10 月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贺春海 独立董事 因公出差 容敏智
公司负责人徐金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顾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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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本公司、母公司 指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赐 指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天赐 指 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凯欣 指 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通联创投 指 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赐 5.26 事故 指 2015 年 5 月 26 日,九江天赐发生的电池材料车间起火事故
报告期 指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元、万元 指 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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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390,923,742.46 1,025,967,662.74 35.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82,727,475.15 846,994,402.72 4.22%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77,117,193.83 39.14% 645,383,311.77 25.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0,856,904.39 -1.24% 50,182,656.43 -0.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20,585,304.40 2.15% 52,374,184.74 18.43%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42,052,778.38 114.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5.56% 0.42 -2.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 -5.56% 0.42 -2.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9% -0.02% 5.81% 0.3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51,448.4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472,435.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536,749.34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630,156.45
减:所得税影响额 -377,995.38
合计 -2,191,528.31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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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8,172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徐金富 境内自然人 44.02% 53,946,531 53,910,432 质押 26,570,000
通联创业投资股份
境内非国有法人 7.03% 8,619,900
有限公司
林飞 境内自然人 2.41% 2,953,828 2,953,828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
国有法人 2.30% 2,818,060
有限公司
徐金林 境内自然人 2.30% 2,816,728 2,816,728
李兴华 境内自然人 2.17% 2,662,428 2,146,821
吴镇南 境内自然人 2.07% 2,542,200 质押 1,000,000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国有法人 1.41% 1,725,900
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泓德优
其他 1.06% 1,297,149
选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都娟 境内自然人 0.91% 1,111,526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619,900 人民币普通股 8,619,900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818,060 人民币普通股 2,818,060
吴镇南 2,542,200 人民币普通股 2,542,200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25,900 人民币普通股 1,725,9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泓德
1,297,149 人民币普通股 1,297,149
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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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娟 1,111,526 人民币普通股 1,111,526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0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50,000
侯毅 914,000 人民币普通股 914,000
周永祥 899,000 人民币普通股 899,000
交通银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
590,081 人民币普通股 590,081
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1.徐金林为徐金富的弟弟;2.林飞为徐金富配偶之妹的配偶。此外未知其他股东之间
明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公司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中,股东都娟在报告期内因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持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 有公司股份 1,111,526 股,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合计持股 1,111,526 股。
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股东周永祥在报告期内因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持有公司股份 899,000 股,普通证券账户
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合计持股 899,000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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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账款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62.08%,主要原因为锂离子电池材料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上升,且电池材料行
业信用期限较长。
2、预付账款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90.15%,主要原因为产量增加,采购原辅材料增加。
3、无形资产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48.40%,主要原因为天津天赐土地使用权转无形资产,东莞凯欣无形资产纳入合并范
围。
4、长期待摊费用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341.46%,主要原因为东莞凯欣长期待摊费用纳入合并范围。
5、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269.54%,主要原因为预付购固定资产款项增加。
6、短期借款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7249.39%,主要原因为支付东莞凯欣收购款增加了银行贷款。
7、应付账款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80.28%,主要原因为产量增加,采购原辅料增加。
8、预计负债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加164.03%,主要原因为九江天赐5.26事故计提的损失。
9、应交税费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259.87%,主要原因为东莞凯欣后应交税费纳入合并范围。
10、应付股利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00%,主要原因为通联创投所持公司股份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司法冻结和质押,
公司于2015年1月向其支付了2012年度现金分红款。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1、营业税金及附加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58.75%,主要原因为销售额同比增长,缴纳增值税增加。
2、销售费用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32.16%,主要原因为销售增长,销售人员工资及运费增加。
3、财务费用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为银行贷款增加导致利息支出增加。
4、资产减值损失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41.28%,主要原因为应收账款增加,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增加。
5、营业外收入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减少76.17%,主要原因为政府补贴减少。
6、营业外支出年初到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09.76%,主要原因为九江天赐5.26事故已经发生及计提的损失。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到报告期末较上年同期增加114.28%,主要原因为销售收入增长,回款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
2015年8月19日,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1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发审委审核通
过的公告》(编号:2015-09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编号:2015-107)。
2、公司子公司九江天赐安全事故的进展
2015年5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发生了一次起火安全事故。2015年9月21日,湖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湖)
安监管罚〔2015〕092101号和(湖)安监管罚〔2015〕09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110)。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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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2015 年 08 月 20 日 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的
公告》(编号:2015-091)
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015 年 09 月 16 日 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
批复
告》(编号:2015-107)
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子公司九江天赐安全事故的进展 2015 年 09 月 22 日 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编号:2015-110)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股票自
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 截至季报公告
2013 年 12 上市之日
公司 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日,未触发承
月 18 日 起三年内
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 诺履行条件。
使用不少于 4,000 万元。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资时所作承诺
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截至季报公告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 2013 年 12 上市后长
公司 日,未触发承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承诺按市场价 月 18 日 期有效
诺履行条件。
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
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
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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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
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股票挂
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情形时,承诺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
具体股价稳定措施:①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承诺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承诺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
司披露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承
诺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②承
诺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③承诺人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
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2,000 万元,资金来源
截至季报公告
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 2013 年 12 上市之日
徐金富 日,未触发承
等方式。④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月 18 日 起三年内
诺履行条件。
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承诺人可选择与公司同
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
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
施。⑤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
承诺人将利用其董事长及控股股东的身份,促成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总
额达到 4 亿股以上,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
议案上投赞成票。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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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1)除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
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截至季报公告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
2013 年 12 上市之日 日,该项承诺
徐金富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月 18 日 起五年内 处于承诺期
份。(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
内,正在履行。
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
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截至季报公告
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人申 2013 年 12 上市之日
徐金富 日,未触发承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月 18 日 起五年后
诺履行条件。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 50%。
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股份锁
定和持股意向承诺,未履行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截至季报公告
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2013 年 12 上市后长
徐金富 日,未触发承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承 月 18 日 期有效
诺履行条件。
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承诺人将依法购回 截至季报公告
2013 年 12 上市后长
徐金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承诺人 日,未触发承
月 18 日 期有效
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 诺履行条件。
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
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承诺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承诺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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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格进行购回,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
牌,则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
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
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
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承诺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