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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履行进展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履行进展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亚光电”)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送达的(2023)皖0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对公司与林茂先合同纠纷案件签署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目前,《民事调解书》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调解及执行的基本情况

1、林茂先曾任公司董事、高管等职务,并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8月23日辞去以上职务。林茂先曾书面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以及从公司离职后五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事务,否则公司有权依据约定条款依法起诉其本人。2020年10月,公司以林茂先违反约定为由对其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林茂先证券账户。2024年1月,经合肥中院主持调解,林茂先与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林茂先证券账户所有美亚光电股票中的200万股及证券账户中美亚光电股票在查封过程中已孽生现金分红款项5,311,688.40元(包括之后孽生的相关分红)归公司所有。林茂先证券账户所有美亚光电股票中的868,724股归林茂先所有。上述股票及现金分红款项产生的与林茂先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林茂先承担。

(2)上述所涉的美亚光电股票以及股票项下权益的取得,由公司在收到《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执行完毕后,公司应申请解除林茂先证券账户的相关保全措施。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8,624元,减半收取454,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中由公司承担227,156元,林茂先承担232,156元。

2、近日,经公司申请,由合肥中院执行,林茂先持有美亚光电股票中的200万股及相关现金分红款项5,311,688.40元已划转至公司证券账户。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民事调解书》相关条款目前已得到有效履行。本次诉讼事项的解决对公司未来技术创新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当期利润也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确认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次划转至公司证券账户的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约0.23%。本次诉讼是公司基于维护本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提起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所取得的股票将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3)皖01民初203号];

2、《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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