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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资金需求及中长期发展的情况下,拟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即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核查结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当期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防范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有损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邱晓华 胡继荣 林兢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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