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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83号)、《关于对肖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83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股权转让系列补充协议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21年12月,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签署4份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支付条款作出了实质调整,构成重大事件的较大进展或变化。公司未对4份协议履行临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确认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22年4月15日,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费用作进一步明确,构成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对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调整,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肖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4号)

“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

经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3号)。公司董事长肖奋、总经理谢玉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肖晓对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周桂清对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规范治理等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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