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或“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诚药业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保荐代表人 | 贾石健、阙雯磊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联系电话 | 0531-8259687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675 |
注册资本 | 824,595,705.00元 |
注册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 |
法定代表人 | 由守谊 |
董事会秘书 | 刘晓杰 |
联系电话 | 0535-637111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9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0月2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等;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10、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1、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等事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石健 阙雯磊
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