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暨2023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准则解释”),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且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17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17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