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72 号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约166.48万元,计入其他收益,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13.21%;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200万元,亦计入其他收益,占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18.26%。你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10日才披露《获得政府补助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