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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因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撤回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2万份。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第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包括高层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管理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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