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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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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6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王功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共计154,344,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41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54,32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88%。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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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总数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胡仁昱先生、赵强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提名卞银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曹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卞银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29,7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选举曹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29,7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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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无异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战略转型需要,拟注销全资子公司苏州颐然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子公司尚未开展相关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154,329,7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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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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