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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稞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青稞酒”、“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审计机构。青青稞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文件已于2021年1月4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2021年1月25日领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

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发审会日(2021年1月4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1、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财务报告均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19]第1-02935号、大信审字[2020]第1-02740号、大信审字[2021]第1-10412号)。

2、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021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1,509.37万元,比

上年同期下降418.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789.94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75.41%。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但前述不利因素不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控制,国内经济持续复苏,白酒行业趋势向好,公司整体业务得到逐步恢复;公司持续聚焦白酒板块,核心区域业务得到了修复,2021年第一季度整体业绩实现扭亏为盈。2021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143.27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630.00%;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996.80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2,417.63%。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截至本文件签署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谢青、丁亭亭,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潘继东、刘佳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保荐机构原保荐代表人张明慧因工作安排进行调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由杨成云、张明慧,变更为杨成云、杨洪垒,上述变更前、后保荐代表人均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荐机构亦出具了核查意见,并于2021年1月19日向贵会完成报送。截止目前,杨成云、杨洪垒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处罚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处罚。

除此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承诺期受到以下不属于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和投行业务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认定: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及时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发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承诺期受到以下不属于重大事项的行政监管措施:

(1)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

2021年1月,北京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上市公司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报审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

2021年3月,辽宁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上市公司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报审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4号

2021年4月,深圳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上市公司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报审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青、丁亭亭,与前述行政监管措施涉及的项目无关。

上述情况不会对青青稞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构成实质性障碍。

10、发行人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自发审会日(2021年1月4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发行人无贵会“15号文”、“备忘录5号”和“257号文”中所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本所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本所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青 】 【丁亭亭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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