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册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常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沟通方式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推介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直接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但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五十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六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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