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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公司及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确保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合规有效运作。同时董事会还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了各自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结构;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根据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运作。公司设立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和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内控管理组织体系。

3.发展战略

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机遇,公司坚持在稳定发展传统永磁开关业务的同时,逐步打造具有融钰特色的、基于产业场景的创新科技生态圈。结合公司多业务发展的战略布局,2020年度公司主要从事永磁开关及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及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服务业务。

公司一直在努力提升集团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利润增加。同时,也在持续推动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和产业链的延伸,以进一步提升集团综合实

力。

4.人力资源政策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全面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涵盖了人力资源聘用、发展与培训、薪酬福利管理、绩效考核、员工离职和档案管理等多方面,不断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通过人力资源的管理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团队精神。

5.社会责任

公司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并有效执行。公司各单位贯彻“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开展有特色的文化活动,保证了职工权益,促进员工和企业和谐发展。

6.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含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等)、《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制度,形成了严格的资金审批授权程序,规范了公司投资、筹资和资金运营活动,有效地防范了资金活动风险,提高了资金效益。同时,采取不定期评价和核查的方式监督资金运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7.重大投资管理

公司在《公司章程》、《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对于重大经营和投资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2020年度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由投资部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8.采购与付款业务

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控制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处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保障了采购与付款业务均经过严格审批与分层次授权,未出现违规采购、付款等情形。

9.销售与收款业务

公司制定了合理的销售政策,明确了年度销售目标、合同评审原则、定价原则、结算办法,建立了收入确认制度,对销售及收款做出明确规定,对产品销售与收取货款实行两条线管理。公司通过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对销售业务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与控制,确定了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了不相容职位相分离,提高了销售工作效率,确保了销售目标的实现。

10.生产与仓储业务

公司根据各车间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准备过程管理规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等制度,这些制度明确了生产作业的程序、主要内容、生产协作部门的职责及存货流转过程中的控制方法。在产品质量日常监测方面,公司专门制定了《产品质量统计分析管理规定》、《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等制度以确保产品质量。

11.资产管理

存货:公司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梳理存货业务流程,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规定存货相关业务活动的程序和制度,及时发现存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关注存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存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公司资产管理水平。

固定资产:公司全面理顺固定资产投资、验收、使用、维护、处置等业务流程,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了固定资产业务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科学合理,规范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的技术指标及操作要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折旧计提方法,关注固定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保证固定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无形资产: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对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保全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理顺,并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核算无形资产成本、摊销等,保证无形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12.研究与开发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市场开拓情况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工艺研发和产品开发计划,强化工艺研发和产品开发过程管理,规范工艺研发和产品开发等行为,促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果的有效利用;另外,公司从研发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验收、专利申请、成果保护及保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效避免了研发活动中不必要的风险。

13.财务报告

公司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适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公司设立了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了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从财务上保证了公司整个运作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遵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环节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公司的ERP信息化应用及其相关制度的制订和有效执行,确保了会计凭证与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了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14.关联交易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保证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公允性,有效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回避和信息披露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条件下进行,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达到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交易定价等方面有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1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范围、责任人以及相关的责任,有效的实现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管理。公司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是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公司要求各业务部门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并将与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

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沟通平台,包括ERP系统、局域网即时通讯系统等,使各管理层级、各部门、各厂区以及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传递更迅速、顺畅,沟通更便捷、有效。

16.财务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为控制财务收支、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本会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了公司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了财务核算体系,真实完整地提供公司的会计信息,保证了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

公司根据《会计法》等建立较为完备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了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部在货币资金、费用、收入确认、固定资产、财务报告编制等方面均按公司的内控制度执行。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重要缺陷: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一般缺陷: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74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左家华、融钰集团、尹宏伟其他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左家华立即支付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回购价款人民币362,343,065.39 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回购价款;判令被告融钰集团、被告尹宏伟就被告左家华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公司收到上述诉讼资料后,对诉讼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未发现关于诉讼中提及的签署《保证合同》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公司对签署《保证合同》事宜并不知悉,同时该《保证合同》具有瑕疵,未满足该《保证合同》生效的自身条件。公司已经聘请律师进行应诉,根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司与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件之法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意见为:案涉主合同不成立,主债务不存在,《保证合同》亦不成立,且该《保证合同》的签署系金海棠公司恶意为之,融钰集团就本案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该案件相关的判决文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包括进一步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及公章使用审批流程等。公司也将积极利用审计、财务、法务的各项监督职能,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重点日常工作监控,加强对内控执行情况的考核监督。同时,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宣传,提升广大员工特别是公司管理层、关键岗位责任人的防控意识,强化风险管理,推动管理创新。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

将继续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上级内部控制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新的组织架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内控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对风险的管控能力。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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