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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日常

银行授信除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战略委员会应当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准备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裁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总裁;

(四)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进行评审,公司总裁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决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讯方式出席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各位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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