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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供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审批额度为1.2亿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2,993.5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执行良性的现金分红政策,结合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该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并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涵盖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内部信息知情人士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有序开展。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和关键环节,各项制度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控制事项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对《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相符,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六、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计划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前,各业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按照可能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上限进行预计。实际发生是根据市场情况、双方业务合作进度等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差异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事前向我们提交相关的材料并做充分沟通,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十、对《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一、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障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十二、对《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对参股公司惠州交投惠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停车”)51%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综合考虑惠停车实际经营现状而做出的决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惠停车的权益,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

十三、对《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447名符合解锁资格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可解锁数量为3,282,600股。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十四、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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