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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战略委员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运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召开会议的要求。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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